[轉貼]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

原文:http://mag.udn.com/mag/it/storypage.jsp?f_MAIN_ID=192&f_SUB_ID=1099&f_ART_ID=49102

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

在部落格內,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,供人試聽、下載音樂,是違法的。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(blog-ger)因此違反著作權法,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。

在部落格內,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,供人試聽、下載音樂,是違法的。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(blog-ger)因此違反著作權法,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。

國內盛行網路部落格文化,部落格作者常以文章配上優美的音樂,藉此抒發心情,並供人點選,此一行為,雖為自己的文章及網誌內容增色不少,但已違反著作權法。

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,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,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;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,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,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「公開傳輸」行為。

近幾個月,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,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,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、下載,而被判刑的案例,包括台北地院的「心電感應音樂小站」案等,已有四例,值得網友提高警覺。

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,且可易科罰金,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。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,有的是在部落格內,設置多達400至500
首的音樂檔案,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、下載;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,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,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,這些行為,均已
觸犯著作權法。

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「公開傳輸」的意思,陳家駿指出,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,即以符合「公開傳輸」要件,此一行為,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,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。

換句話說,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,也許只是想自己聆聽方便,但因網際網路的特性,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,因而觸法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上述案件,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,陳家駿指出,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,也會要求收費,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。

合理使用? 難圓其說

新聞分析》合理使用? 難圓其說

【經濟日報/記者 李娟萍】 2006.10.10 08:46 am

部落格作者(blogger)在網誌內,以音樂搭配自己的文章,或提供音樂檔案,供別人聆聽、轉貼,原本是與網友「互動」、「分享」的作法,而這種「分享」機制,正是blog文化盛行的原因之一。

可是,多數的blogger可能不知道,一旦blog內附隨的音樂使用量過大時,blogger即不易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,而有觸法的危險。尤其台灣的著作權法尚有刑責,當檢警人員突然到家中查扣電腦時,身觸刑法的blogger,只能目瞪口呆,還不知自己犯了什麼罪。

事實上,blogger在網誌內放置歌曲的行為,因未能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授權,在理論上,本來就有侵權的風險。部落格內的歌曲,是供不特定
的網友聆聽,在浩瀚無際的網海中,實不知有多少人,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曲,如果放置的音樂檔案數量又很大,則此一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,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
在價值造成影響,blogger因此很難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。

依照目前各地地法院的blogger侵權案的判決也認定,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音樂著作,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,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,部落格作者即使沒有商業行為,但無法主張合理使用,因而各地法院的判決,均一致認定,部落格作者是有罪的。

音樂著作權團體對於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,已高度關注,並且積極主張權利,此時部落格作者應更審慎利用音樂著作,否則將在不知不覺中,吃上官司。

【經濟日報/記者李娟萍/台北報導】

您可能也會有興趣的類似文章

簡睿

服務於軟體業的資訊老兵。興趣廣泛,學習力佳,樂於分享所知所學。

您可能也會喜歡…

發佈留言

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。 必填欄位標示為 *